第一条为鼓励上海交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师生员工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和运用工作,协调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利益分配,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科技成果转让行为,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所有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软件著作权转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转让、动植物新品种权转让等知识产权转让。
第三条采取知识产权转让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原则上单项转让价款不得低于五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学校科技成果实施许可行为包括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是指学校将科技成果同时许可给多人,学校和被许可方均可使用该项知识产权。独占许可是指学校将科技成果许可给被许可方后,仅被许可方可以使用该项专利,学校和其他人均不能使用该项知识产权。排他许可是指在签订许可合同之后,除学校及被许可方之外,其他人均不得使用该项知识产权。
除非另有协议约定,学校禁止被许可单位采用分许可方式,即被许可方在约定的期限与范围内使用所许可的专利,不允许向第三方再次许可其取得的全部或部分使用权。
第五条学校科技成果实施许可可以采取入门费、营业利润提成、入门费附加提成等计算收费方式。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原则上时间不得超过五年。采取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时,许可费用原则采用入门费加提成叠加计算的方式,单项知识产权的入门费不低于五万元。
采取提成方式支付许可费的,被许可方应当承诺在科技成果实施取得收益之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的比例,该比例中的百分之六十作为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奖酬金。
第六条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与合作方开展相关产品生产或服务的自主创业活动,但应当与学校签订转让或许可协议,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一)所持有的知识产权确实有利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二)团队中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验和能力的专职人员;
(三)有意向进行天使或风险投资的合作方,其拟投资的数额不低于一百万元;
(四)完成人在拟自主创业的企业中所占股份比例不低于50%;
(五)在企业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学校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六)符合相关法律或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学校支付申请和维持费满三年且未实施转化的知识产权,或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以课题经费或自筹经费支付费用,并以学校名义进行申请、登记、备案的知识产权,可以优先实施自行转化。
第七条科技成果完成人依据本细则第六条成立创业企业的,应当经全体发明人一致同意。创业企业成立之后,相关知识产权可以转让或许可给其团队成员或该企业。
第八条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学校委托技术中介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通过协议方式约定中介费用。中介费用采取转化成功后付费的方式,费用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20%。
学校对科技成果完成人进行奖励时,应当依照技术中介合同的约定扣除中介费用后,再计算对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奖酬金数额。
本条所称中介机构协助转化包括学校所属单位协助转化和校外技术中介机构协助转化。
第九条从学校科技成果纠纷的调解、诉讼、仲裁中获得的侵权赔偿或者补偿费,扣除调解、诉讼、仲裁等相应成本后的部分,视为学校许可他人转化其职务科技成果的收益。
第十条学校和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均不再出资维持的授权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在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再开展商业运作活动的前提下,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当与学校签订转化协议,由产研院以学校名义统一处置。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有获得转化收益的权利,收益分配方式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学校对即将届满三年的专利实施“专利直通车”计划。专利直通车对象为学校拥有权利且即将期满三年的专利。专利直通车实施主体为国内居民或在境内成立的企业,其在向学校递交策划方案后,均可免费获得相关知识产权授权,用于商业开发。专利直通车实施方式为授权许可。
第十二条学校采用专利直通车方式实施许可专利的,被许可方应当承诺如下:
(一)在实施该项专利时应当标注系学校科技成果;
(二)在该项专利实施后有收益的,向学校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二的营业利润提成;
(三)不得将该项专利进行恶意使用;
(四)三年内不实施该项专利的,学校有权撤销授权;
(五)专利实施许可期间的相关费用由被许可方缴纳;
(六)学校依法设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先进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产研院”)在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可进行相应的产业调查,并在调查的基础上填写《产业调查分析表》(附件一)。如有必要可对发明人进行访谈(参见附件二《发明人访谈表》),对相关企业进行调查(参见附件三《企业访谈表》)。产研院调查、访谈之后,可制作《知识产权价值分析表》(参见附件四),对相关专利进行分析。
第十四条产研院在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可自行进行专利分析,也可委托专利中介机构进行专利布局,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专利布局方案(参见附件五《专利计划建议书》)。
第十五条采取协议定价进行科技成果交易的,需通过学校门户网站或产研院网站公示科技成果交易的相关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科技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类型、拟交易类型、拟交易金额、受让方(许可方、合作方或拟投资单位)信息。科技成果交易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产研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