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上海交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培育学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项目,引导社会力量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投入,依据《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实施意见(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由学校先进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产研院”)负责转化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转化基金成立专家委员会,对转化基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行论证。

第四条转化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国家财政资金资助;

(二)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提留;

(三)学校财政资金扶持;

(四)社会捐赠;

(五)其他合理合法来源。

从各个途径获得的资金由财务计划处拨付到转化基金专用账户。

第五条转化基金主要用途如下:

(一)支持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转化,对相关项目进行培育;

(二)学校专利申请基金已经支付满三年维持费,经产研院认定具有商业价值且课题组决定不再维持的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

(三)为汇集某一产业的专利技术,并形成符合市场应用特点的专利池;

(四)在科研团队原创技术基础上,开展专利分析、专利布局;

(五)为形成新的国家、地方、社会团体标准,并开展标准化工作;

(六)为对接市场需求,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而进行科技成果应用数据库建设;

(七)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奖励;

(八)其他合理合法用途。

第六条转化基金资助数额在十万元(含)以下的,由产研院审批;超过十万元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申请较大数额转化基金资助的,应当提交《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项目任务书》(详见附件一),由产研院组织专家论证会,决定是否资助。如有必要,申请人还应与产研院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项目协议书》(详见附件二)。

第八条产研院建立适应转化基金管理和工作需要的人员队伍、内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等。

第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产研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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