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技术转移工作站管理办法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关于进一步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事业单位科研活动自主权的实施办法(试行)》(沪科规〔2019〕2号)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技术转移工作站是构建学校技术转移服务体系,深化产学研合作,推动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当地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平台。

第二条学校根据办学特色并结合实际,以服务长三角地区企业为宗旨,有序推进和不断拓展技术转移工作站建设。技术转移工作站由我校与工作站所在地政府共同建设,作为多学科交叉协同发展的技术转移工作站由学校技术转移中心组建并管理。

第三条技术转移工作站主要工作内容:

1、技术项目合作。支持和鼓励学校科技人员与企业合作,联合申报和承担国家及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帮助解决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和技术难题,推动企业新产品、新工艺的合作研发。

2、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活动。组织或协同学校技术经纪人举办企业技术难题信息发布会、科技招标会、高校科技项目推介会、科技成果展示交流会和其他产学研合作洽谈、考察活动。

3、引导师生到当地创新创业。鼓励和引导在校师生申报当地人才计划,携科技项目到当地创办企业,从事科技孵化。

4、提供专家咨询服务。根据当地主导产业、重点企业对专家型人才的需求,推荐选派学校专家、教授到行业、企业担任技术顾问;结合企业实际需求提供专业技能和岗位培训;视情况联系组织安排学生下企业实习与就业。

5、建立日常管理资料。具体包括:工作站建设合作协议、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考核指标、企业技术需求及对接情况、年度经费预算及使用情况、年度工作小结,工作站宣传工作,工作站的各类活动信息等。

第四条技术转移工作站设站长一名,由技术转移中心聘任,一般聘期为2年。

第五条技术转移工作站站长任职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

2、一般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

3、有责任心和奉献精神,能够经常带领各个学科领域的老师及团队走访企业,并协同推进项目落地。

第六条技术转移工作站站长聘任程序:

1、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根据工作站情况拟定拟聘技术转移工作站站长岗位并面向全校发布。对于已有工作站一般年末发布,对于新拓展的工作站随时发布。

2、应聘人员填写《技术转移工作站站长申请表》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支撑材料。二级单位对应聘人员的思想品德、科研能力和工作实绩等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3、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组织专家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评审遴选,遴选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4、学校发放聘书,同时签约目标任务书。

第七条技术转移工作站站长岗位职责:

1、征集企业需求,至少每季度向全校发布一次企业需求清单。

2、对于当年成立的工作站每年需完成工作站所在地政府的考核任务,同时需促成其他教师横向或技术转移转化项目签约;工作站成立第二年,每年需完成工作站所在地政府的考核任务,同时需促成其他教师横向或技术转移转化项目签约,且其他教师总到校经费不低于80万;之后工作站成立时间每增加一年,需促成其他教师总到校经费增加20万。

3、组织或协助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活动、引导师生到当地创新创业、为当地提供人才服务、推进产学研合作基地签约、建立日常管理资料。

第八条技术转移工作站年度考核:

1、工作站站长每年末填写《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年度技术转移工作站绩效考核申报书》。

2、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组织专家对技术转移工作站年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包括技术转移工作站所在地相关考核办法或与所在地相关部门所签署的合同(协议)完成情况,学校制定的技术转移工作站年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3、考核结果分为优秀(一般20-30%)、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该工作站站长将不能申请应聘下一轮站长岗位。

第九条技术转移工作站站长激励奖励:

1、对作为技术经纪人促成其他教师的横向或技术转移转化项目在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登记备案后,学校将从该项目的实际到校经费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一次性发放劳务费。具体比例由项目负责人、工作站站长协商确定。

2、对新开拓的技术转移工作站(有项目落地及经费到校),依据《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科及科研业绩计分与奖励办法》给予50分值及0.5万元奖励。其他视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3、年末地方政府或学校考核优秀的,学校从所管理的技术转移工作站经费中发放相应补贴。

第十条对不能按照工作站要求开展企业服务或利用工作站名义从事有损学校声誉行为的人员,技术转移中心有权终止其工作。

第十一条技术转移工作站所在的地方政府拨付的经费全部纳入学校统一和统畴管理,经费使用参照《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主要用于工作站运行及各类产学研活动,包含工作站办公经费,工作站站长及相关技术转移与技术服务人员的差旅费、劳务费。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发文前的工作站站长完成本轮聘期),原《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技术转移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沪二工大产〔2019〕295号废止。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负责解释。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202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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