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上海人大常委会公告(2017)53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关于进一步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事业单位科研活动自主权的实施办法(试行)》(沪科规〔2019〕2号)、《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21--2023)》(沪府办规〔2021〕7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校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单位、教师(含外聘教师、退休教师、进修人员)和在校学生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和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激励,是指采取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奖励的行为。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奖励是指将学校职务科技成果向企业作价入股的,按其作价金额的一定比例折算为股权,奖励给激励对象。
科技成果收益分成奖励是指以许可、转让、作价入股等方式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后取得的净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给激励对象。
第六条激励对象主要包括: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对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做出直接贡献的人员。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公司是指上海二工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第二章 成果处置与使用
第八条职务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无形资产,其所有权人均为学校,学校可以以奖励方式将科技成果的所有权与科研人员共有,或者给予长期使用权,对科技成果的处置由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决定。学校授权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在本办法所规定的范围内组织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所涉及的使用、处置和管理。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员变动等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九条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方式主要包括:
(一)向企业作价入股;
(二)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
(三)向他人转让所有权或使用权(许可使用);
(四)自行实施转化。
第十条职务科技成果实施转化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学校完全知识产权并经学校许可的;
(二)与他人共享的知识产权,经共享方认可并授权的。
第十一条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的价格,根据实际可以依法选择第三方评估、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来确定。
第十二条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在完成拟转移转化的科技成果后,详细地应当向学校科研处报告该职务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的相关信息,披露信息应当包含技术信息,主要发明人、相关信息的公开披露和论文等出版等情况。并对科技成果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等工作予以配合。任何个人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占为己有,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职务发明创造披露包含但不限于横向科技项目和纵向科技项目中所涉及的各类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
第十三条激励对象及从事成果转化、技术转移工作的人员,应保守学校的技术秘密,保护学校知识产权。在职期间或者离职、退休2年内不得私下从事与学校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未经学校授权的其他部门及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无权擅自处置和使用(包括转让、作价入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激励原则
第十四条学校将职务科技成果向企业作价入股的,按该项科技成果所形成的股权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80%奖励给激励对象。若奖励比例大于80%则须经校长办公会审议。
激励对象5年内提出离职,或者因个人原因被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股权应全部退回学校。
激励对象在转让股权时,学校作为投资股东的第一权利人,拥有对该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激励对象在申请退股时,由学校无偿收回。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以下不同情形,采用不同方式实施科技成果收益分配:
(一)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让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含许可使用)的,原则上从转让或许可净收益中提取80%用于对激励对象的一次性奖励,若激励比例大于80%则须经校长办公会审议。
(二)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实施转化的,自合作项目开始盈利的年度起5年内,每年从当年合作的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用于对激励对象的奖励。
(三)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其他企业的,自入股企业开始分配利润的年度起5年内,每年从当年投资收益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用于对激励对象的奖励。
(四)由自行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自产业化项目开始盈利的年度起5年内,每年从当年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用于对激励对象的奖励。
本办法规定的净收益或投资收益,是指学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入或分配所得利润中扣除相应的成本和税费后的金额。在相应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10%的比例作为技术转移中心能力建设和人员奖励。
第十六条对同一激励对象不得就同一个职务科技成果进行重复激励。
第十七条对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去除激励后的剩余部分,由负责转化实施单位统一管理、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成果转化、技术转移、人员奖励、知识产权、科研等的管理和设立成果转化培育基金。
第十八条积极鼓励技术经纪人从事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对促成技术转移或成果转化的技术经纪人的奖励办法参考《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技术经纪人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学校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给予股权或出资比例奖励的,须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且任职期间不得进行股权交易;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条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为学校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和转化等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职务科技成果的遴选、鉴定、包装、推广以及成果转化的具体实施,制定激励方案,激励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实施激励项目的成果说明,包括成果水平、技术及市场评价和所选激励方式的主要考虑因素。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具体人员及其职务和主要贡献。
(三)转化过程中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
(四)实施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激励的,说明其股权来源、数量及其占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实收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以及每个激励对象的股权数量和所占比例。
(五)实施科技成果收益分成激励的,说明每一个激励对象的具体激励金额及其考虑因素。
(六)激励对象职务变更、离职、被解聘、死亡等特殊情形时的相关规定。
(七)激励方案的变更、终止程序。
(八)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对科技成果以作价入股形成对外投资的,学校授权资产公司代持学校股份,并代为行使出资人权利。
对科技成果以作价入股形成对外投资的,应经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并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二条科技成果转化经立项后,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应与激励对象签署相关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条成果转化项目激励方案须在校内予以公示,在确定无异议后由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出具《科技成果激励通知书》,作为办理企业产权变动、工商和税务登记等手续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应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报告制度,定期将获得的科技成果情况、评估情况、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收益及分配情况等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相关政策
第二十五条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在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合理履行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即视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于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不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格变化而产生决策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科技成果以作价入股实施对外投资的,在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经审计确认后,不纳入其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第二十七条经学校同意后,教师可到合作企业兼职或全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发放基本工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若与上级有关文件相悖的,则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原《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与激励管理办法》(沪二工大产〔2019〕28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负责解释。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202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