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专业技术人员校外兼职和离岗创业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沪人社规〔2020〕22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市属公办高校专业技术人员校外兼职和在岗离岗创业工作的指导意见》(沪教委人〔2016〕64号)的文件精神,规范我校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专技人员”)校外兼职和离岗创业行为,确保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章校外兼职

1.校外兼职是指专技人员在确保履行校内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学校批准,兼任与本人学科专业密切相关、并能发挥其专业技术能力和作用的职务。兼职范围是承担服务国家和地方重大任务、重大战略需求、重点工程技术支撑,或到其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有关实务部门从事与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的相关工作,或到有关学术组织等非营利性机构从事相关学术方面的工作。

2.专技人员校外兼职具体要求:

(1)校外兼职不得影响本职工作,需按学校和相关部门的规定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并考核合格。

(2)校外兼职合同(协议)期限一般为一年,考核合格并经学校批准可以续签,但不可超过学校聘用合同期限。

(3)校外兼职人员应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利益,不得影响学校声誉、损害学术和学校权益;定期向所在学院(部门)汇报兼职情况,学院(部门)也应经常关心了解兼职人员校外兼职情况,并做好相关登记。

(4)校外兼职人员由其所在学院(部门)负责日常管理,每年年底前以书面方式向学院(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参加学校和部门相关考核,若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终止校外兼职协议。

3.符合基本条件的专技人员申请校外兼职按以下审批程序操作:

(1)申请人向所在学院(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上海第二大学专业技术人员校外兼职申请表》,详细说明申请兼职工作内容、期限;

(2)学院(部门)审核;

(3)科研处、人事处等职能部处审核;

(4)签订《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专业技术人员校外兼职工作协议》,明确兼职期限、兼职工作内容、报酬、保密要求、科研成果归属、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的处理、收益分配等相关内容。

4.校外兼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关系。

(1)未经批准在外兼职,学校责令其停止兼职行为,拒不改正的;

(2)接受兼职单位全职聘用,经学校提出,拒不改正的;

(3)兼职行为严重损害学校利益或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5.校外兼职人员与学校发生人事或劳动争议的,可依法申请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与兼职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民事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章离岗创业

1.本实施意见所称“离岗创业”,是指我校在编在岗(全职聘用一个聘期以上)、且为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参加人的专技人员,拥有符合学校要求的与本人学科专业密切相关的在研科研项目或成果的专技人员,经学校批准,带着科研项目或成果,通过注册公司、参股公司等形式,创办科技型企业,或持有企业股权,在规定期限内脱离校内岗位,开展与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相关的自主创业行为。

2.本实施意见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科技成果,包括职务科技成果和非职务科技成果。其中,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本实施意见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3.职务科技成果应通过学校科研处予以认定,并由科研处与离岗创业的专技人员及所在创业企业签订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协议, 依法约定合作的组织形式、任务分工、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风险分担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专技人员有义务自觉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离岗创业不得侵犯学校的知识产权、名誉权及名称权等各项合法权利。

4.专技人员离岗创业具体要求

(1)申请离岗创业的专技人员须为学校在编在岗、并且为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主要参加人的专技人员。

(2)专技人员申请离岗创业,须向所在学院(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其所在学院(部门)应根据申请人的岗位具体情况,视其能否妥善处理申请人正在承担的教学、科研、研究生培养、学科建设等各项任务后决定是否同意。若所在学院(部门)同意,报科研处确认职务科技成果、签订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协议、明确学校的权益分配之后,报人事处办理离岗手续。学校不因离岗创业人员的离岗而增加其所在学院(部门)的编制数。

(3)专技人员离岗创业期一般不超过3年。在此期限内保留与学校的人事关系,原岗位合同终止履行;期满前半年,经个人申请,提交创业工作中期成果总结报告,通过科研处、原学院(部门)组织评审,人事处核准,校长办公会审定,可再延长不超过2年。

(4)离岗创业专技人员的岗位仍保留在原学院(部门),由原学院(部门)负责与其日常联系及管理。离岗创业的专技人员应定期向其所在学院(部门)汇报有关情况,保持经常性联系。

5.入选国家和地方各类高层次人才项目资助的人员,在资助期内不安排离岗创业。

6.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专技人员不安排离岗创业。

7.符合基本条件的专技人员申请离岗创业按以下审批程序操作:

(1)申请人向所在学院(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申请表》,详细说明申请离岗创业期限、创业内容、预期创业成果等相关内容;

(2)学院(部门)审核;

(3)科研处审核,并核定科研成果归属及分配等;

(4)人事处审核;

(5)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6)签订《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协议》,明确离岗创业期限、创业任务及目标、科研成果归属及分配等内容。

8.离岗创业人员与学院(部门)所签岗位合同终止履行;学校的聘用合同在离岗创业期间到期的,自然延续至离岗创业期限结束。

9.离岗创业人员正常参加学校年度考核,由被考核人对照离岗创业岗位内容填写年度考核表,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做出书面总结,并进行自我评价,同时提交所在企业出具的年度综合考评意见,作为年度考核的参考依据。

10.离岗创业人员可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在创业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与转化成果,相关项目需与学校签订“五技”合同、且经费进入学校账户,可作为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晋升的依据。

11.学校为离岗创业人员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年度考核由所在企业出具,除受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以外,视作考核合格,可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12.学校为离岗创业人员代为缴纳社会保险、职业年金,缴费基数参照学校同类人员标准确定,所需费用由离岗创业人员按月足额返还学校(含单位承担部分)。

13.离岗创业期内发生工伤的,学校可为其申请工伤认定,所在企业应配合做好工伤调查核实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费用及责任,工伤保险支付的费用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14.离岗创业期间,创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和所在企业相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15.离岗创业人员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返还学校为其代为缴纳的社会保险、职业年金等费用,逾期3个月不返还的,学校将停止代缴相关费用并可单方面解除(终止)聘用关系。

第四章期满与终止

1.校外兼职

校外兼职期满不再续期的,提前30日提交书面报告给学院(部门),学院(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

2.离岗创业

(1)创业期满,或在创业期内终止创业回学校工作的,由本人提前30日向学校递交申请书、以及与所创办企业脱离关系的证明,同时提交离岗创业总结报告,作为聘期考核的主要依据;经学校批准后,申请人按期回校到人事处报到,所在学院(部门)综合考虑现有岗位情况及个人离岗创业综合表现安排相应岗位,并重新签订岗位合同。

(2)离岗创业人员在创业期满后不回校工作的,由本人提前30日向学校提交申请书,学校将终止聘用合同,解除人事关系;如在创业期满后未办延长手续,15天内不回学校报到的,学校将予以除名。

第五章其

1.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及涉及承担国防、国家安全等工程和项目的专技人员的企业兼职和离岗创业,按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规定执行。

2.校外兼职和离岗创业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学校技术资料和科技成果,如违反本规定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3.学校此前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条款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4.本实施意见中涉及的科研成果认定,解释权在科研处。

5.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与激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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