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技术经纪人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贯彻《上海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21-2023)》、《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意见》,调动技术转移服务人才积极性,进一步促进产学研合作,提高学校技术转移和服务社会能力,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技术经纪人是指在技术市场中,以促进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中介或代理等,并取得合理佣金的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条技术经纪人采取自愿报名与所在二级单位推荐相结合为原则,凡是已经取得相关技术经纪资格证书的教师,均可自愿报名,并由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审核并聘用。对于没有取得上海市技术经纪资格证书,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具有一定的横向科研工作经验、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的教师亦可自愿报名,但在当年须取得上海技术经纪资格证书。

第三条技术经纪人工作职责:

1、收集技术市场信息,分析商情,预测趋势,为政府、企业等客户、学校教师提供咨询服务;

2、评价学校技术成果的价值与使用价值,向企业积极推介学校科技成果;

3、协助或代理学校教师进行商务洽谈或签约;

4、协助处理或代理学校科技成果成交后的交割事务;

5、协助解决技术合作交易中的矛盾纠纷,遵照法规维护我校教师合法利益;

6、积极参加地方政府、技术市场及学校组织的技术对接会,及时掌握与技术经纪相关的优惠政策;

7、对经技术经纪人中介并完成项目签约的科研项目必须在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予以登记备案。

第四条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对登记备案的项目,将协调从该科研项目的实际到校经费中提取不低于5%的经费归该技术经纪人使用或发放劳务费。对于管理部门的技术经纪人促成的科研项目,将从该项目的实际到校经费中提取不低于3%的比例归该技术经纪人使用或发放劳务费。具体比例由项目承担人、技术经纪人协商确定。

第五条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负责解释。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202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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