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上海人大常委会公告(2017)53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关于进一步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事业单位科研活动自主权的实施办法(试行)》(沪科规〔2019〕2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学校坚持以需求为导向,紧扣国家战略需求,以完善条件和政策为保障,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教学与产业的结合,学校与社会的结合,加快人才培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二条学校享有对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
第三条学校鼓励教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明确应用类科研项目承担者(团队)及所在教学(科研)单位具有成果转化义务,将知识产权创造、应用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社会的职能和绩效纳入考核评价指标内。
第四条坚持人才为先,注重培养、用好各类人才,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教师经学校同意后,可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也可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活动。
第二章 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与收益
第五条学校可自主决定或以协议方式授权科研成果完成人(团队)采取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职务科技成果,通过评估、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值)。对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校内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交易价格(值)。
第六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主要用于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以及统筹用于创新创业、知识产权管理及相关技术转移工作。
第七条实行科技成果转化“投资损失”免责制,对实施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在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经审计确认后,可不纳入投资单位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第八条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移转化的,可按下述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的奖励和报酬:
1.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
2.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所形成的股权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
3.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由学校自行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并取得盈利后的连续五年内,每年从学校取得的盈利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
团队内部的收益分配方式,由团队自行协商确定。
第九条依照本意见的规定,对完成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在转化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所给予的奖励支出,计入学校当年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
第三章 技术转移与转化
一、技术转移中心
第十条进一步做实、做强技术转移中心,学校授权技术转移中心行使学校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处置、使用和收益分配权。建立符合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的技术转移管理体制,探索建立市场化管理实体和运作机制。
第十一条学校支持各二级教学(或科研)单位整合和优化资源,积极参与或独立开展技术转移工作,建立并维护技术转移工作站、大学科技园、协同创新中心基地等产学研工作,并将产学研工作纳入二级教学(或科研)单位的科研与产学研考核体系。
对从事知识服务、工作站站长、技术中介和科技园工作的教职工,除按其工作绩效予以奖励外,其工作计入本人工作量。
二、大学科技园
第十二条建立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大学科技园,鼓励和推进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以大学科技园为依托,构建以企业为主导、产学研合作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共同建立科技创新基地、学生实习(践)培训基地和研究生实践基地,共同实施创新研发和人才培养工程。
第十三条支持学校资源向入驻大学科技园的企业开放,对园区内企业使用学校的科研设备、信息资源等给予优惠。
第十四条鼓励青年教师参与大学科技园建设工作。对参与大学科技园建设的青年教师,可参照《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干部(教师)挂职工作实施办法》,采取本人自荐和学院推荐相结合的原则由职能部门会同大学科技园管理公司共同招聘、择优录用,并按协议支付相关津贴和报酬。
第十五条推行大学科技园与学校创新创业工作的无缝对接,定期开展学生创业培训,为学生创业发展提供全方位支持。
三、技术转移工作站
第十六条建立以知识服务(学科、专业、非实体研究所)团队为主体,立足中小城市的技术转移工作站,有效开展产学研和社会服务。技术转移工作站由学校技术转移中心与当地政府共同组建。
第十七条技术转移工作站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由工作站站长负责,站长由技术转移中心组织培训并取得技术经纪人资格后统一委派,任期三年。对技术转移工作站站长的业绩考核与奖励,由技术转移中心会同当地科技管理部门共同进行和实施。
四、专业队伍建设
(一)知识服务团队
第十八条进一步拓展知识服务团队的社会服务职能,鼓励教学(科研)单位进行跨学科(专业)协同组建知识服务团队,团队需有一名负责人和至少一名技术经纪人。
第十九条知识服务团队应会同技术转移中心共同规划并具体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站的建设和维护。
(二)人才政策
第二十条进一步推行经纪人制度,为教师在开展技术转移转化以及承担横向(“四技”)项目,提供知识产权、商务、法律等的咨询和服务。鼓励师生员工在履行本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兼职从事技术经纪人工作。技术经纪人由本人提出,经培训、考核并获得任职资格后,由技术转移中心聘任。
第二十一条学校逐步建立从事技术转移与转化的专业化服务队伍,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社会列入应用研究类专业技术职称的评价体系。学校设立技术转移专业岗位,为技术转移人才提供晋升通道。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绩效,可作为其职称(职务)评聘、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计算时按照转化金额等同于2倍横向经费金额折算。
第四章 创新与创业
第二十二条尝试通过无偿许可专利的方式,支持教师和以学院为单位创办“学科”型科技企业,鼓励教师和科技人员在岗或离岗创业。
第二十三条“学科型”科技企业,应以本校教师为主体,与学科建设或专业方向相关联,有教师参与,提供学生实习与就业岗位,并注册和入驻在学校大学科技园内。对入驻学校大学科技园孵化基地的“学科”型企业,学校将给予租金减免。对“学科型”企业所创造的净利润或以企业名义申请到的各类科研项目,计入学校科研工作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对离岗创办“学科型”企业的教师或科研人员,在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可保留3-5年的人事关系,原聘用合同暂停履行。具体将参照《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关于完善本市科研人员双向流动的实施意见(沪人社专发〔2015〕40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支持在校学生休学创办科技型企业,探索将整个创业活动纳入毕业设计等实践环节的可行性。支持教师和科研人员在履行本岗位职责前提下,到科技企业兼职兼薪。
第二十六条鼓励建立由学校、社会团体和企业共同参与并出资的创新创业助推基金,以支持具有产业化价值创新项目的进一步深化。
第二十七条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专项竞赛,鼓励建立由企业出资并冠名的专项奖学金,开展围绕企业产品的创新竞赛。
第二十八条加大力度奖励在各领域内(含科技成果、发明、重大展会)为科技创新和技术转移转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师生员工。
第二十九条对符合学校需求的科技创新成果,可通过首购、订购、约定采购等方式支持成果的转化。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条本“实施意见”所指职务科技成果,是指由财政资金支持或执行学校科研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形成的科技成果。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意见”由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技术转移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相关处室应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意见”若与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相悖的,则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意见》(沪二工大产[2016]36号)同时废止。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