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职务科技成果披露管理办法

为加强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对全校科技成果的全生命周期精细化管理,筛选高质量科技成果申请专利,提高预期专利质量,减少职务发明的流失,有针对性地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高转化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 号)、《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5〕46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聘用人员及学生(含研究生、本科生、培训生、进修生等)(即“职务发明人”)进行的所有职务科技成果披露活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技术发明人执行学校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或其所属单位的物质和技术等资源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务科技成果披露,是指技术发明人预判某项职务科技成果极有可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之前,详细地向学校披露该职务科技成果的相关信息。披露信息应当包含技术信息、主要发明人、相关信息的公开披露和论文出版等情况。

第四条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包含但不限于横向科技项目和纵向科技项目中所涉及的各类科技成果或科研成果。

第五条技术发明人可通过检索现有技术、提出技术许可策略等方式参与职务科技成果价值评估。

第六条具体职务科技成果披露流程如下:

1.披露申请:技术发明人预判某项职务科技成果极有可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时,应该在公开发表相关论文、会议演讲等前,在线填写相关表格,尽可能详细地向科研处披露科技成果的技术信息和技术方案。

2.披露申请受理:披露申请递交后,科研处应当及时受理,并编号记录和指定专人负责受理、评估、专利申请等后续相关工作。

3.价值评估:职务科技成果披露申请的受理负责人与职务发明人共同商议该项职务科技成果的可行性、可专利性、新颖性、潜在用途和市场等,评估该项职务科技成果的价值。

4.批露筛选:应考虑技术发明人申请职务科技成果披露的内容获得专利授权或许可的可能性,对申请披露的职务科技成果进行筛选,以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申请等工作。

5.专利申请:职务科技成果经披露进入专利申请阶段后,技术发明人与专利代理人或专利律师相互配合,进行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或专利维权工作。

第七条科研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全程对披露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第八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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