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12月24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8月29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10月17日)相关规定,现就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成果转化(赋权)申请
成果完成人或经学校筛选过的科技成果对应职务发明人(团队)可向所在二级单位、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递交转化(赋权)申请。转化(赋权)申请材料《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赋权)申请审批表》及成果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二、成果披露公示环节
针对科技成果提交审核阶段,需要将科技成果的简要介绍以及赋权意愿(赋予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和方式通过学校网站以及第三方技术转移平台对外进行披露15个工作日。
三、科技成果市场价值评估
对于每项科技成果提交的转化(赋权)方案,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委托专家对赋权项目进行市场价值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出席论证会的专家一般不少于3人,主要包含相关学科专家、技术转移专家、风险投资专家等。
四、双方共同洽谈书面协议
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与职务发明人(团队)洽谈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明确转化科技成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形成合作会议备忘录,确定成果转化(赋权)方式,商议拟定相关协议。
五、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机制
1.先赋权后采取成果转让方式进行转化的,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职务发明人(团队)共同与合作方洽谈,初步确定成果转化价格,形成书面洽谈会议记录(成果完成人、技术转移中心、合作方签字)。
2.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会同职务发明人(团队)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转让价格。
3.对于先赋权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作价投资:每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项目,作价一般不低于10万元/项(低于10万元/项的,应采取转让或许可方式实施转化),作价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项目公司总股本的20%。
(2)转让方式:一次性成交金额≤10万,由技术转移中心决议;10万<一次性成交金额≤50万,由校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决议;>50万,由校长办公会决议。所有决议应进行公示。
(3)许可方式:赋予职务发明人(团队)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返还给学校。
六、成果转化(赋权)审核审批
申请需经职务发明人(团队)所在二级学院(部)初审、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审核、由校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终审四个审核审批环节。
七、成果交易及奖励公示
将校长办公会会议通过的决议文件,包含学校形成该科技成果赋权方式、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信息通过学校官网公示15工作日,并要有处理异议的程序。
八、内部分配与协议书签署
职务发明人(团队)(团队)根据内部协商原则确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并在分配表上签字,同时协议书完成双方的签署。分配表和协议书都应提交给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存档备份。
九、成果先赋权后转化方案实施
(1)作价投资:赋权后以作价投资转化的要根据《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与激励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规定,由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会同资产公司启动组建企业相关工作程序,按照学校及政府职能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完成项目公司的注册。
(2)转让:由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代表学校与受让方协商、共同实施方签署科技成果转让合同。若合作内容涉及进一步试验、开发的,应与受让方另行签订合同,并按学校横向课题管理。
(3)许可:学校与职务发明发人(团队)双方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转化工作。
十、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一、技术转移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