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及收益分配细则

沪交办〔2016〕1号

第一条为鼓励上海交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师生员工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和运用工作,协调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利益分配,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资金收益,是指学校职务科技成果在转化过程中,受让方、被许可方、合作实施方等直接向本校支付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在学校、所属单位、科技成果完成人之间原则上按照20%:20%:60%的比例分配。

第四条学校对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奖励直接以奖酬金方式支付,奖酬金的计算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收益为基数。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当获得的奖酬金,学校在扣除税金后直接拨付给完成人。科技成果完成人在提取奖酬金之前,应当根据其内部分配协议约定,在团队成员之间自行分配。

第五条科技成果转化中学校收益部分分配如下:

(一)20%作为专利申请和维持基金,由科研院按照基金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二)40%作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由产研院按照基金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三)40%作为产研院科技成果转化运行管理费。

第六条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当享有的奖酬金,由其填写《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及分配审批表》(参见附件一),经所属单位同意,报先进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产研院”)认定。

产研院根据科技成果完成人提交的分配申请并按照学校上述规定的其他部分分配方案(见附件二),报财务计划处审核并拨付。

第七条产研院在认定科技成果完成人奖酬金数额和比例的过程中,对于科技成果完成人自筹经费承担科技成果申请、维持费用或有其他情形的,学校对其奖励的比例可适当调整。

第八条科技成果完成人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产研院在认定奖酬数额时应当根据协议扣除中介费等费用。

第九条采用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如在被持股企业中,已经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股份权益的,学校取得的股份分红收益将不再对科技成果完成人进行奖励或激励。

第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财务处、产研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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