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18年第3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教师和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促进科技成果有效转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成果以及非专利技术、技术秘密等创新知识和技术。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由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中心(以下简称科技转化中心)负责归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科技成果完成人等分别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科技成果可采取许可、转让、作价投资等形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等主体进行转化。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可采取协议定价、资产评估、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
第七条 拟实施许可、转让的科技成果,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科技成果完成人提出转化申请,经全体科技成果完成人书面同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科技转化中心。
(二)科技转化中心组织对科技成果的权属状态、受让方的资质、拟转化价格和价格形成方式等进行审查;以协议方式定价的,由科技转化中心在校内公示15日;其他方式定价的,在校内公示7日。
(三)公示无异议后,按科技成果拟转化价格分级审批,并由科技转化中心签订科技成果转让、实施许可合同。
(四)科技成果完成人履行合同,配合受让方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任务。原则上科技成果受让方支付合同约定全部价款后,方可办理成果权属变更手续。
(五)科技转化中心跟踪合同执行情况,落实科技成果收益奖励。资产评估的项目按照学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实施办法进行备案,其他转化项目每年度末汇总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备案。
单项科技成果拟转化价格在3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授权科技转化中心审批,每季度向校长办公会通报;单项科技成果拟转化价格在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审批;单项科技成果拟转化价格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八条 拟作价投资的科技成果,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科技成果完成人或所在单位提出科技成果受让方,也可会同科技转化中心对接确定科技成果受让方。
(二)科技转化中心会同科技成果完成人或所在单位组织商务洽谈、尽职调查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后,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方案并报学校审批。
(三)经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决策同意后,由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经资办)负责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相关手续,交由资产经营公司和成果完成人、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用于投资企业。
(四)学校资产经营公司履行出资人义务,并按照学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实施办法进行备案。
第九条 专利权存续期5年之内的发明专利转让,单项转让金额原则上不低于5万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单项转让金额原则上不低于2万元。独占许可的专利第1年许可费用不低于转化价格的30%,第2年累计不低于60%,第3年累计不低于80%,第4、5年许可费用累计为100%。普通许可、排他许可不限制底价。
第十条 科技转化中心组织法律、管理、财务、行业及科技领域专家,组成科技成果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科技成果的技术和价值进行评议,所形成的评议意见作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受让方要求社会中介机构组织评估的,由科技转化中心推荐评估机构,经学校和受让方认可后实施,评估价格作为科技成果转让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实行科技成果转化公示制度,公示内容主要是成果名称和简介等基本要素,以及受让方、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按程序报批和办理转让手续。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待核实情况后重新处置。科技转化中心只接受实名、书面提出的异议。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在不变更学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与学校签订协议自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和服务。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在校全日制学生利用学校的科技成果进行创业。在不改变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前提下,经该成果全体完成人同意,由创业学院对在校全日制学生的身份、创业性质等进行审查,科技转化中心审批后,可以许可在校全日制学生在校期间零费用实施转化,转化后的收益分配由负责转化的学生、科技成果完成人和所在单位,及科技转化中心协商约定。许可期满,如需要继续实施的,按本办法相关规定重新审批。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制度,各教学科研单位于年底前向科技转化中心报告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和所在单位应配合科技转化中心开展科技成果梳理登记、信息发布、宣传展示等转化活动,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效率。
第三章 技术权益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形成收益的,学校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和单位给予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明确专人负责成果转化工作,协商全体成果完成人间的权益分配,并将团队每个成员签字确认的分配意见报学校经资办备案。学校资产经营公司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根据上述分配意见将股权直接分配给个人。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转让、实施许可的,学校以所取得的转化净收益为基数,对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按如下标准进行奖励:
科技成果转让、实施许可净收益的奖励标准
类别 |
单项转化价格A(万元) |
奖励占净收入的比例 |
科技成果完成人 |
所在单位 |
1 |
A<50 |
70% |
10% |
2 |
50≤A<100 |
75% |
8% |
3 |
A≥100 |
80% |
6% |
备注 |
1、转让净收入,指扣除完成该成果转化交易的税费、价格评估和中介服务费等之后的收益。 2、奖励的计算方法,按超额累进法分段计算执行。 |
给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奖励,经科技成果完成人申请、所在单位和科技转化中心同意,可以选择一次性提取,也可以用作科技成果的进一步完善,参照横向科技项目管理。给所在单位的奖励,由财务处按奖励标准计入该单位人员经费。
第十九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及收益,在科技成果完成人、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学校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之间按如下比例分配: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股权分配标准
类别 |
作价金额A (万元) |
股权分配比例 |
成果完成人 |
所在单位 |
学校资产经营管理公司 |
1 |
A≤500 |
50% |
10% |
40% |
2 |
500<A≤1000 |
55% |
8% |
37% |
3 |
A﹥1000 |
60% |
6% |
34% |
备注 |
1、科技成果完成人分配的股权,直接量化到该成果完成人团队的个人,相关费用按国家规定由个人支付。 2、股权的计算方法,按超额累进法分段计算执行。 |
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的股权由学校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代持,形成的分红等收益,由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以适当的方式上交学校,学校以预算方式安排到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单位按相关规定支出。
第二十条 学校将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单位科研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股权金额不计入科技成果完成人及所在单位的科研工作总量;科技成果实施许可、转让,以及作价投资所形成的分红等收益按到校金额计入科技成果完成人及所在单位的科研工作总量(不计发科研津贴)。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一条 科技转化中心采取专业培训、成果托管、购买社会服务、引入中介机构等方式,为科技人员提供法律维权、商务谈判、尽职调查等事务支持。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参与发起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构建投融资等支撑服务平台,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创造高价值科技成果,推动形成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运营体系。
第二十三条 学校加强与专业技术转移机构、专业技术经纪人合作,引入科技风险投资和科技创业投资,多途径、多方式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与学校指定的中介机构签订书面合同对成果实施转化。转化成功的,可按协议约定支付中介服务费用。
第五章 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依法依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防范制度,规范科技人员利用科技成果领办或参与创办企业,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关联交易等行为,维护学校、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科技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应当保守学校技术秘密,保证科技成果转化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第二十六条 因科技成果转让合同解除导致学校退款的,科技成果完成人、相关教学科研单位应退还已领取的奖励费用。
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中出现纠纷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及时向所在单位、科技转化中心汇报,依法依规妥善处理。专利发明人、非专利技术等成果完成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包括侵犯他人权利、技术指标虚假等)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科技成果完成人除退还已领取的奖励费用外,还应赔偿学校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八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强化法律意识,及时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未经学校允许,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或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等行为,或未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利用学校资源成立企业,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学校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转化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武汉理工大学专利技术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校科字〔2010〕2号)、《武汉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暂行办法》(校科字〔201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