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7〕34号
校内各单位:
《北京交通大学民口纵向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北京交通大学理工类纵向项目间接费用实施细则》《北京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类纵向项目间接费用实施细则》《北京交通大学横向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北京交通大学横向科技经费使用暂行办法》《北京交通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试行)》和《北京交通大学科技成果许可、转让管理细则(试行)》7个科技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第15次,2017年第7次、第8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同时,原校发〔2017〕11号文废止。
北京交通大学
2017年6月30日
北京交通大学民口纵向科技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优化和完善科技经费管理,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促进学校科技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纵向科技经费是指经费来源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我校为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并由科技处或社科处实施管理的非军工科技项目经费。
第三条 纵向项目经费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制度和要求管理;没有明确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的纵向项目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和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建立和健全科技经费管理责任制和监管机制,明确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
(一)学校法定代表人对科技经费管理负总责,分管科技和财务的校领导对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科技处和社科处是学校科技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科技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和预算管理,和财务处共同做好项目经费使用的核算、监督工作。
(三)财务处负责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与科技处、社科处共同配合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审核项目经费决算,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使用经费。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项目经费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验收及管理。
(五)审计和纪检部门负责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科技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检查、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或预算使用经费。
(六)二级单位对本单位教工的经费使用情况承担监管责任。学校将经费管理绩效纳入院系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
(七)项目负责人是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接受上级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学校的监督与检查,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五条 各职能部处、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明确职责和权限,在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经费协同监督管理机制。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项目经费均实行预算制管理。经费预算实行项目组编制、二级单位审核、科技处或社科处审批的三级管理制度。
第七条 没有设定预算表的纵向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依据主管部门规定的经费科目及科技活动的特点、任务目标、实施计划提出经费需求,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编制经费预算。经费预算科目参照“北京交通大学纵向项目经费预算表”(附件1)。
第八条 预算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资料/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培训费、数据采集费、修缮费、房屋租赁费、其他支出、合作研究费、税费、间接费用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及设备运输、安装、调试等,或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租赁使用校内、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发生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五)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合并进行总额控制,项目组提供初步预算后打通统筹使用。
1.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调研、学术交流、参加学术会议、技术培训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标准按照《北京交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2.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会议费标准按照《北京交通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3.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按国家及学校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出版/文献/资料/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复印费、翻拍费、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加项目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额度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编制预算。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专家咨询费支出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九)培训费:是指项目组成员为完成科技任务参加相关的技术培训所发生的费用。
(十)数据采集费(适用于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十一)其他费用:是指项目实施所需的与项目任务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十二)合作研究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相关文件和约定,转拨给合作单位的研发费用。
(十三)税费:纵向项目经费一般不需缴税,部分委托项目确需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依据国家有关税务规定执行。
(十四)间接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使用学校现有仪器设备、房屋、日常水、电、气、暖等公共资源消耗的补偿,以及管理费用、科研条件支出、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预算额度按主管部门规定上限执行。其核算方式如下:
项目来源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固定额度项目除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北京市社科基金项目北京市
科技计划其他纵向
项目
核算基数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项目经费总额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按主管部门规定或合同执行;无明确规定的参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执行。
间接费用
计算比例方式分段(万元)比例方式分段(万元)比例20%
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0~500(含)20%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0~50(含)30%
500~1000(含)15% 50~500(含)20%
1000以上13% 500以上13%
第九条 经费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并符合经费预算规定调整范围的,按规定程序申请和审批,预算调整方案未批准前,经费支出仍按原预算执行。
(一)在学校预算调整权限内的一般预算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技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每个项目在结题前可进行最多3次预算调整。预算调整小于要调整科目经费10%(含)的,项目负责人自行调整;预算调整金额占要调整科目经费10%以上的,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后报科技处或社科处审批;预算调整金额占被调整科目经费超过25%且单项调整金额超过50万元的,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科技处或社科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二)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调整还应执行以下规定:
1.预算总额调整须经科技部审批后,报财政部批准。
2.预算总额不变,合作单位之间的预算调整或者合作单位的变更,报科技部批准。
3.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或其他支出预算调整,课题组和负责人需提出申请,说明调整原因,预算调整表报二级单位、科技处、财务处,经审批通过后执行。
4.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合并,由项目组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使用,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总额一般不予调增。
5.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根据需要可以调减。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执行以下规定
1.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确需调剂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2.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需要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社科处、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1)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项目预算总额。
(2)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
3.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剂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1)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预算需要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社科处审批。
(2)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要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社科处审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社科处、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4.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剂。
5.数据采集等费用报销时,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填写“北京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数据采集费支出审批表”(附件2),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报社科处审批,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6.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条 项目经费拨付应依据书面合同、任务书等正式立项文件。经费来源的账户名称、账号应当与项目来源单位的信息一致。
第十一条 科技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应汇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号,由学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经费到达学校后拨入项目专用账号,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合同或经费预算使用经费。经费账号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应一致。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分配
分配原则:间接费用由学校统筹使用,按照合理分摊公共成本、充分激励科研人员的原则分配。
间接费用由学校统一收取后,按公共成本补偿(含管理费)、科研条件支出、绩效支出3部分分配和使用。
(一)公共成本补偿(含管理费):学校提取25%—35%,二级单位提取15%;公共成本补偿在间接费用分配中应予以保障。
(二)科研条件支出、绩效支出共占间接费用的50%—60%,由学校统一收取后,分配至专用账号,由项目组支配使用。科研条件支出用于支付实验室、办公室科研条件支撑相关费用;绩效支出在对项目组成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发放。
第十三条 人文社会科学类纵向项目公共成本补偿(含管理费)有固定额度的项目间接费用分配。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含研究基地项目)、其他党建思政类项目(2万元及以下)等公共成本补偿(含管理费)收取标准为固定额度。
人文社会科学类纵向项目公共成本补偿(含管理费)收取标准
项目来源公共成本补偿(含管理费)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重大项目5000
重点项目3000
一般、青年项目2000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重大项目3000
重点项目3000
一般、青年项目2000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含研究基地项目)重大项目5000
重点项目3000
一般、青年项目2000
其他党建思政类项目
(2万元及以下)0
人文社会科学类公共成本补偿(含管理费)收取标准为固定额度的项目,其科研条件支出、绩效支出为在收取固定额度的公共成本补偿(含管理费)后余下的费用,由学校统一收取后,分配至专用账号,由项目组支配使用。科研条件支出用于支付实验室、办公室科研条件支撑相关费用;绩效支出在对项目组成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发放。
第十四条 列支劳务费的人员应符合劳务费支出范围,且是北京交通大学科研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在册的项目组成员(参加本项目工作的在校研究生不受此限制)。因项目研究需要,使用劳务费预算聘用人员的,项目组提出申请,二级单位及科技处或社科处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外拨给合作单位的经费,由科技处或社科处负责,依据项目合同、任务书进行审核,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 货物和服务的采购由国资处依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确定采购方式并签订合同。
(一)货物包括科研用的设备、材料、成品软件等。其中,符合上账标准的仪器设备应到国资处办理资产验收及上账手续;未达到上账标准的,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服务是指测试、化验、加工、分析、租赁、维修、出版、印刷、软件开发等业务。
(三)用项目经费采购的设备需外转的,报销时应提供接收单位开具的设备接收证明材料(参照附件3),由财务处存档。
(四)单价达到500元及以上,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000元及以上的材料,执行入库、出库登记制度。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根据每次支出款项数额按下列标准进行预算审核:
(一)5万元及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二)5~10万元(含)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
(三)10~100万元(含)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核,科技处或社科处、财务处审批。
(四)1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科技处或社科处、财务处审核,学校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应提供相关说明和支撑材料,金额5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并提供相关说明和支撑材料;5~10万元(含)的,由二级单位审核、科技处或社科处、财务处审批;超过10万元的须分管科技和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九条 经费支出与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税费,由项目经费及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人员支付。财务处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代扣代缴。因违反国家税收政策而产生的税费、滞纳金、罚金等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的违约费用,由项目经费支付,若有不足,由项目负责人其它项目结余经费或已提劳务费支付。
第五章 决算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 加强结题管理。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应收及暂付款应在结题验收前完成报销或归还等结算手续,如有应付未付账款的,应留足金额以备后续支付。后续支付的金额必须有合理的用途说明和测算依据。
第二十二条 自合同有效期截止之日起3个月内,项目负责人持委托方出具的结题证明,到科技处或社科处办理结题手续。自结题之日起3个月内到财务处办理结余经费结算手续。结余经费按照预研项目立项,填写“北京交通大学纵向科技项目结题结算申请表”(参照附件4),并在科研管理系统中填报结余经费预研项目立项信息。财务处根据科技处或社科处通知为项目负责人设立科技预研基金专用项目号,由项目负责人用于有关研究工作。来源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预研基金,按任务书、合同书规定的结题验收之日起计算,使用期限为2年。
第二十三条 科技预研基金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需求和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编制预算,并按预算使用。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四条 建立经费使用与管理监督机制。对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组和单位,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在科研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组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违反财经纪律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已于2016年12月29日北京交通大学第15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交通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校科发〔2013〕33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过程中,与国家相关部门文件或合同书、预算书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部门文件或合同书、预算书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社科处、国资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