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字〔2016〕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以下简称“成果转化”工作,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全校科研工作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意见》(辽政发〔2015〕5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6〕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我校员工在执行教学、科研及创新任务过程中,利用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以及享受学校待遇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技术专利、专有技术、设计方案、研究报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
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归学校所有,经学校审批同意,授权给研发团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
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具体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指学校。科技成果完成人,是指直接参与研发本项成果的科技人员及团队成员。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是指为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策划、组织、实施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成果转化净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扣除成果在转化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后的纯收益。
第六条学校对成果转化净收益实行奖励性分配,兼顾相关各方利益。收益分配要以科研工作可持续发展为前提。
第七条从事成果转化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校有关规定,维护我校利益和声誉,遵循互惠互利、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研发团队应事先做好成果转化评估工作,明确。
成果转化内容、方式和双方享有的权益以及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成果转化事项确定并完成相应程序后依法签订合同。
第九条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的价格应当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公开拍卖等方式确定。
通过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应当在学校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同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第十条研发团队拟通过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合作开发等方式实施成果转化,须由科技处进行审核,并经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学校要做好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发生的重要文件及合同的收集和保管工作,并及时归档。学校应协助科技成果研发团队和成果转化相关人员做好成果转化工作。
第十二条科技处负责全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统计、宣传、推介、服务、审核等工作。财务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财务管理工作。其他有关处室根据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建立成果转化统计报告制度。课题组在交易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成果名称、合同金额等信息报科技处。
各二级学院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科技处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科技处于每年4月30日前将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按规定报送至省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建立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学校应对成果转化方式、交易价格、收益分配方案以及相关制度、办法等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实行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并做好记录和归档。
第十五条退休、调离人员必须将成果、试材、档案资料等全部交给原单位,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并存档。其所有成果、试材及技术等为我校所有,任何人不得私自带离或转让他人,并与原单位以书面协议形式约定保密的范围。未征得原单位同意,任何人不得对外提供职务科技成果信息和关键性技术情报,如有违反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经费管理及成果收益分配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横向课题,指学校受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际合作外方委托承担的课题,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省内企业委托学校的横向课题经费,学校提取10%管理费用于校科研事业发展基金,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扣除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剩余经费不作为学校收入,不纳入部门预算,作暂存款处理,但要纳入本单位财务管理。课题经费使用按照〈辽宁科技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辽宁科技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的产品销售、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省内企业委托的
横向课题经费,科技园提取5%管理费作为发展基金。
第十七条在省内成果转化取得的净收益,不上缴国库,不列入省财政预算,但要纳入本单位财务管理。横向课题结题验收后的结余资金可视同成果转化净收益进行分配。成果转化净收益按照如下比例分配,20%用于科研事业发展(由研发团队继续使用),80%用于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研发团队以及为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其中奖励重要贡献人员的部分不超过净收益的5%。其它份额由研发团队制定净收益分配方案,并依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成果转化净收益分配前,研发团队需填报由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的净收益分配表,经科技处确认,报分管校长审批。
第十八条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获取的净收益,其分配比例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执行。
第十九条学校职务成果以技术转让或入股方式在省内实施转化的,可以将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益或取得的股权,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一次性奖励或授予职务成果完成人及为职务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学校在省内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给予科技人员股权或出资比例形式的奖励时,可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待分红或转让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校级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在本省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
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但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在本省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第四章相关责任
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有下列行为并对学校造成名誉或利益损害的,依据情况对当事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给予处分和处罚,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损失,由当事单位和当事人自行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擅自对外转化或者变相转化科技成果的。
(二)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阻碍科技成果转化的。
(三)除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履行合同的。
(四)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水平,或提供虚假资料,引起合作纠纷的。
(五)造成科技成果流失的。
(六)泄露本单位技术秘密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
(八)其他损害校、课题组名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市场挂牌交易、公开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
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无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财务处和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辽宁科技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政策试点方案》正式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此前学校有关规定的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