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交办〔2015〕71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十八大”提出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国务院“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精神,发挥知识产权对上海交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支撑作用,加强学校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的管理,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和运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本实施意见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本实施意见所称所属单位是指以学校作为主管单位的学院(系、所)、研究院和直属单位。
第四条本实施意见所称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专任教师、科技人员、医护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以及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本科生和进修人员。
第五条本实施意见所称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是指对职务科技成果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师生员工。
第六条学校允许在校学生进行自主创新创业活动,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有利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学校建立主管校领导负责的科技成果转化协调工作机制,对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司其职。
第八条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负责办理知识产权申请、登记、备案等与科技成果形成有关的事务,并协助产研院及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体系。
第九条先进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产研院”)负责知识产权转让、授权许可、作价入股等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及相关合同的审批。
第十条校办法务室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有关合同效力的审核、纠纷解决、诉讼仲裁等法律事项。
第十一条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经资办”)负责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处负责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十三条财务计划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技术转让、授权许可、作价入股等相关奖酬金的支出以及转化收入的核算。
第三章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十四条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后,其知识产权的申请权利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依法获得的知识产权归属学校。
第十五条学校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学校已进行的研究,而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当与接受派遣的单位签订协议,确定其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十六条进入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研究项目的学生、研究人员(含兼职人员),应就研究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与学校签订协议。未签订协议的,在学校期间参与承担的研究课题或任务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应当归学校所有。
第十七条学校与企事业单位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中对知识产权的归属有约定的,依照合同约定。未约定的,委托开发完成的科技成果,申请知识产权的权利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依法获得的知识产权归属学校;合作开发完成的科技成果,申请知识产权的权利属于学校与合作方共有,申请被批准后,依法获得的知识产权归属学校与合作方共有。
第四章职务科技成果与兼职管理
第十八条职务科技成果的范围包括:
(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科技成果;
(二)履行学校分配在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三)退休、调离原岗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学校原来分配的任务有关的科技成果;
(四)主要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繁殖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科技成果,但约定返还资金或者支付使用费,或者仅在完成后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验证或者测试的除外。
第十九条学校支持师生员工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科技成果系统化和工程化开发、技术推广与示范等服务。
学校鼓励师生员工与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交流。在不影响教学、科研任务等学校工作的前提下,学校支持师生员工到企业及其他组织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二十条学校鼓励所属单位与企事业单位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
第五章知识产权取得和维持
第二十一条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后,完成人应及时向科研院提出知识产权申请、登记、备案或确认事宜,科研院审批后以学校名义向国家有关机关办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立专利申请和维持基金,为知识产权提供申请费用和一定年限的维持费用。专利申请和维持基金的使用、管理等办法由科研院负责制定。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相关办法由科研院负责制定。
第六章科技成果转化和促进
第二十四条学校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
第二十五条学校鼓励采取技术转让或其他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强化以技术许可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有条件采取作价入股方式转化。
第二十六条学校鼓励采用多种渠道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学校所属单位、科技成果完成人等可以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开展。学校可以通过签订协议方式,授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团队或个人对该成果进行自行转化。
第二十七条学校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交易方式,其定价形式包括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学校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第二十八条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并开设基金专用账户,由产研院负责管理。产研院负责制定与基金设立、管理、资金使用等有关的具体规定。
第七章科技成果作价入股
第二十九条学校成立上海交大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持股通道,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管理和运作工作,上海交大产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学校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成立公司的,合作方投资的货币资本总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在公司成立后增资1亿元之前,学校持有的技术股份不被稀释。
第三十一条学校股份权益按照不同比例进行审批:股份比例在10%(含)以上的,由产研院审批;股份比例不足10%的,由主管校领导或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三十二条通过作价入股成立项目公司的董事和监事,由产研院商请经资办委派。所派董事和监事应勤勉、忠实、诚信,维护学校和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审批
第三十三条合作研发、委托研发、产学研合作等合同中含有知识产权转让、授权许可、作价入股等处置条款的,由科研院审批并将信息抄送产研院,加盖“技术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四条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授权许可合同、作价入股合同等与知识产权处置有关的合同,由产研院审批并将信息抄送科研院,加盖“知识产权合同专用章”。
第九章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及收益分配
第三十五条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用于科研团队和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奖励和激励支出部分,不受学校工资总额的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第三十六条学校财务计划处增设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科目。经产研院对奖酬金比例及数额认定之后,由财务计划处向相关人员和所属单位拨付。
第三十七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在学校、所属单位、科技成果完成人之间原则上按照20%:20%:60%的比例分配。
学校对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奖励可以奖酬金方式支付,发放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股权收益分配计算,以学校、所属单位、科技成果完成人所签的内部分配协议为准。奖酬金的具体计算方法按有关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学校分配部分用途如下:
(一)20%作为专利申请和维持基金,由科研院按照基金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二)40%作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由产研院按照基金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三)40%作为产研院科技成果转化运行管理费(三年后过渡为20%,其余20%上缴学校)。
第十章科技成果保护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抄袭、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他人知识产权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不履行约定配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义务,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退还非法所得,取消其获得的优惠待遇和奖励。
第四十条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未经学校同意,擅自转让、许可他人实施或以其他方式转化学校的科技成果,损害学校权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学校知识产权权属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由校办法务室处理,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所属单位应当配合纠纷处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因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或者奖酬发生争议的,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校办法务室请求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章附 则
第四十三条学校相关部门依据本实施意见相关条款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报请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其他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