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兴蒙”行动 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内科发〔2021〕58号

各盟市科技局、财政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 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内党发〔2020〕17号),自治区科技厅和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 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1月17日    


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一、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

(一)政策依据

《若干政策》规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及增量增幅给予财政资金奖补,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补500万元用于技术研发。

(二)申请对象

在自治区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被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

(三)支持内容

后补助分为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后补助和规上工业企业新增研发费用后补助两种类型。

1.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后补助。以企业最近一个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数额为补助测算基数,按照企业研发费用的1%给予后补助支持。

2.规上工业企业新增研发费用后补助。对于最近连续两个年度都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研发费用增量给予企业最高10%的后补助支持。

享受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后补助的企业可同时享受规上工业企业新增研发费用后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支持资金最多不超过500万元,两项合计补助额度少于1万元的不予补助。

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32号)规定,后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和企业所在地的盟市按照8:2的比例承担。

(四)申请材料及程序

1.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相关要求。

2.盟市科技局组织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提出补助申请。

3.盟市科技局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参考企业研究费用加计扣除申报等基础信息,对所属地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综合审查,确定拟补助对象与补助金额,汇总后报送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税务局。

4.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税务局对盟市上报的补助情况进行核对确认,提出补助方案,在自治区科技厅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后,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科技厅下达资金,抄送自治区税务局。

(五)资金用途

企业将后补助资金应当用于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等的研发活动,及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二、高新技术企业奖补

(一)政策依据

《若干政策》规定:对首次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区内企业和整体迁入我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研发经费。

(二)申请对象

1.首次通过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2.区外高新技术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整体迁移到我区,并通过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核查确认其资格有效的企业。

(三)支持内容

每年度补助一次,一次性奖补30万元研发经费。按照上一年度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组织奖补。

(四)申请材料及程序

1.自治区科技厅确定年度奖补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奖补资金分配方案。

2.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对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名单在自治区科技厅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3.公示无异议后,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科技厅下达资金。

(五)资金用途

高新技术企业奖补资金应当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持续开展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具体支出范围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进行列支。

三、自治区科创板挂牌企业奖补

(一)政策依据

《若干政策》规定:对在自治区股权交易市场科创板挂牌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补。

(二)申请对象

首次在自治区股权交易市场科创板优选层或上市层挂牌的科技型企业。以前年度已获得奖补资金的企业,或该企业主体重新注册或更改企业名称重新挂牌的企业不再享受奖补。

(三)支持内容

按照本年度挂牌企业名单给予奖补,每年度奖补一次,每家挂牌企业一次性奖补20万元。

(四)申请材料及程序

1.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每年度提交自治区科创板挂牌企业名单和奖补申请。

2.自治区科技厅确定年度奖补企业名单,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奖补资金分配方案。

3.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对挂牌企业奖补名单在自治区科技厅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4.公示无异议后,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科技厅下达资金。

(五)资金用途

奖补资金应当用于支持挂牌企业开展科技金融和科技创新等相关活动。

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奖补

(一)政策依据

《若干政策》规定:连续5年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每年给予不低于3000万元支持。

(二)申请对象

获得批准建设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三)支持内容

对获得科技部批复建设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连续5年每年给予不低于3000万元资金支持。

企业牵头创建的技术创新中心,用于研发活动投入配套资金不低于自治区财政支持资金。

(四)申请材料及程序

1.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主体围绕产业发展需求和创新中心建设能力提升的目标任务,凝练提出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和攻关任务,突出需要解决的行业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细化短期、中期和长期目标,凝练年度具体科研项目,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地方政府审核《年度实施方案》后,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申请。

自治区直属单位直接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申请。

2.自治区科技厅对《年度实施方案》组织评审论证后,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科技厅下达资金。

(五)资金用途

奖补资金用于解决产业链“卡脖子”技术和“长板”技术问题,支持产学研协同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创新服务。根据绩效评价情况,确定予以连续资金支持。

五、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

(一)政策依据

《若干政策》规定:国家重点实验室批准建设后,连续5年对国家重点实验室每年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支持,用于开展研发活动。

(二)申请对象

获得批准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

(三)支持内容

对于已经获得科技部批复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连续5年每年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资金支持。

(四)申请材料及程序

1.实验室建设主体围绕实验室建设及能力提升的目标和任务,凝练具体科研项目,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报请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申请。

2.自治区科技厅对《年度实施方案》组织评审论证后,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科技厅下达资金。

(五)资金用途

支持资金应当用于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等研发活动。根据绩效评价情况,确定予以连续资金支持。

六、支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

(一)政策依据

《若干政策》规定:对国家级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每年给予不低于100万元支持,连续支持5年。

(二)申请对象

获得批准建设的国家级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申请对象的建设依托单位须为自治区境内的独立法人机构。

(三)支持内容

对于已经获得科技部批复建设的国家级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连续5年每年给予不低于100万元资金支持。

(四)申请材料及程序

1.野外站建设主体围绕野外站建设及能力提升的目标和任务,凝练具体科研项目,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报请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申请。

2.自治区科技厅对《年度实施方案》组织评审论证后,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科技厅下达资金。

(五)资金用途

支持资金用于获取长期野外定位观测数据并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根据绩效评价情况,确定予以连续资金支持。

七、支持创新载体建设

(一)政策依据

《若干政策》规定:积极创建呼包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自治区每年分别对呼包鄂三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5000万元支持,连续支持5年。积极创建鄂尔多斯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巴彦淖尔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自治区每年分别给予5000万元支持,连续支持5年。对新获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一次性最高20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对进入全国排名前60名、年度排名提升5位以上及新获批的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

(二)申请对象

1.呼包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建主体,包括呼和浩特金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鄂尔多斯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创建主体。

3.巴彦淖尔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创建主体。

4.新获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5.对进入全国排名前60名、年度排名提升5位以上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6.新获批的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三)支持内容

1.支持创建呼包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每年分别对呼和浩特金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5000万元支持,连续支持5年。

2.支持创建鄂尔多斯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巴彦淖尔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每年分别给予5000万元支持,连续支持5年。

3.对新获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一次性最高20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对进入全国排名前60名、年度排名提升5位以上及新获批的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

(四)申请材料及程序

1.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发布通知。

2.盟市科技局组织编制《年度实施方案》,经盟行署、市政府审定通过后报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备案。

3.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科技厅下达资金。

盟行署、市政府责成盟市科技局、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下达资金、实施管理、验收等。

(五)资金用途

围绕自治区特色产业和重点领域,凝练布局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建设重大创新平台,吸引高水平科研团队,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持续开展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强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创新能力,打造高水平创新载体。根据绩效评价情况,确定予以连续资金支持。

八、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基地建设

(一)政策依据

《若干政策》规定: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00万元、200万元经费支持。对绩效评价优秀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和服务平台给予后补助支持。

(二)申请对象

1.国家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

2.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

3.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

4.自治区级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

(三)支持内容

1.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经费支持。

2.对新获批的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经费支持。

3.对绩效评价优秀的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给予150万元经费支持。

4.对绩效评价优秀的自治区级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给予100万元经费支持。

(四)申请材料及程序

1.自治区科技厅根据科技部批准支持建设的国家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确定年度奖补名单;按照自治区科技厅批准设立的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确定年度奖补名单;对已认定的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自治区级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年度奖补名单。自治区科技厅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奖补资金分配方案。

2.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对年度奖补名单在自治区科技厅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3.公示无异议后,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科技厅下达资金。

(五)资金用途

支持资金用于建设科技创新平台载体、搭建技术服务网络,培育科技型企业、科技服务机构、培养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人才,购买技术研发与中试设备、公共技术服务仪器设备等。

九、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职业经理人奖励

(一)政策依据

《若干政策》规定:鼓励和支持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人才培养基地和绩效突出的职业经理人给予一次性支持和奖励。

(二)申请对象

1.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2.国家级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

3.经备案的技术经纪人/经理人。 

(三)支持内容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技术经纪人/经理人年度内累计促成技术转移转化交易金额超过100万的,按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四)申请材料及程序

1.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国家认定文件和技术经纪人/经理人年度工作绩效,确定年度奖补名单,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奖补资金分配方案。

2.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对奖补名单在自治区科技厅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3.公示无异议后,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科技厅下达资金。

(五)资金用途

支持资金用于开展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条件建设、调研培训、对接服务、举办科技成果推介活动、技术经纪人/经理人培养等。

十、支持全方位协同创新

(一)政策依据

《若干政策》规定:对国家级科研机构和“双一流”大学来我区独立或联合建设的国家级创新平台或新型研发机构,根据投资额和运行绩效,连续5年给予每年最高10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对世界500强和国内100强企业来我区设立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并开展研发活动的,给予一定支持。

(二)申请对象

1.国家级科研机构和“双一流”大学来我区独立或联合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

2.世界500强和国内100强企业来我区设立的独立法人新型研发机构。

(三)支持内容

1.国家级科研机构和“双一流”大学来我区独立或联合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经备案后,根据投资额和运行绩效,连续5年给予每年最高10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

2.对世界500强和国内100强企业来我区设立独立法人新型研发机构并开展研发活动的,经备案后,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经费支持。

(四)申请材料及程序

1.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发布申报通知。

2.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经盟市科技局、财政局同意,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支持经费申请;归口管理部门为自治区有关厅局、高校、科研院所的,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支持经费申请;中央驻自治区单位建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可直接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支持经费申请。提出支持经费申请的新型研发机构需提供上年度运行情况报告、上年度财务情况报告等相关材料。

3.自治区科技厅通过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对新型研发机构的投资和运行绩效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拟支持建议方案。

4.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确定支持方案,并下达资金。

(五)资金用途

支持资金用于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创业孵化等科研相关活动。

十一、支持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一)政策依据

《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 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规定:积极争取国家重大项目和重点研发计划并予以支持。

(二)申请对象

申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或课题的自治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三)支持内容

1.自治区科技厅积极推荐申报国家相关科技项目。

2.对争取到国家重大项目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或课题的单位,自治区财政根据项目类型、领域、规模、攻关方向等,给予适当支持。

(四)申请材料及程序

1.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申报要求,自治区科技厅及时转发国家项目申报指南,指导自治区内相关单位积极申报。

2.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组织申报材料,向自治区科技厅提交。

3.自治区科技厅及时审核,积极推荐。

4.争取到国家项目后,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项目类型、领域、规模、攻关方向等,提出具体支持意见,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给予支持。

(五)资金用途

国家重大项目或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实施。

十二、国家科技奖获奖项目奖励

(一)政策依据

《若干政策》规定:对我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及相关人员,按国家奖金额度的5倍给予科研经费支持和奖励。

(二)申请对象

1.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

2.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的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

3.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第一完成单位。

(三)支持内容

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的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按国家奖金额度的5倍给予科研经费和奖金支持。

(四)申请材料及程序

1.各有关单位及个人,从《国务院关于****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下发之日起60日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者(个人或组织)将相应的申请材料提交至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中心。

2.需提供国家科学技术奖奖励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单位的账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收据;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开户银行及账号。

3.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科技厅下达资金。

(五)资金用途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组织或者个人,自治区按照国家奖金额度的五倍给予科研经费支持和奖励,具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执行。

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自治区科技厅加强绩效管理,科学合理设立绩效目标,对支持项目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应的管理职责,加强对财政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监督,开展绩效自评和绩效管理。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优化管理、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上一条: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指引

下一条:内蒙古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工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