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指引


内科发成字〔2021〕15号

各盟市科学技术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指引的通知》(国科发创〔2017〕304号)精神,加快推动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工作,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1年12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指引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指引的通知》(国科发创〔2017〕304号)精神,加快推动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面向社会需求,服务经济主战场,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全面加强示范区建设,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区资源集聚、转化应用和辐射带动作用,营造良好的创新生态,为自治区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提供科技支撑。

二、建设原则

——统筹推进。根据自治区加快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结合实际,合理规划,分类指导,梯次推进示范区建设。

——聚焦特色。从全区经济社会需求出发,结合各盟市的区位优势、产业布局、资源条件和科技特点,组织建设符合当地特色的示范区。

——协调联动。加强自治区与盟市组织协调,强化盟市建设主体作用,集聚各层级创新力量和科技资源,形成纵向联动、横向互动的工作机制。

——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不断促进技术、人才、资本等创新要素的深度融合和优化配置。

——勇于探索。在激发创新主体活力、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专业化人才培养、资金支持等方面综合施策,形成有利于推进示范区建设的体制机制。

三、建设布局与目标

示范区主要依托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国家级或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等区域创新高地布局建设。

到2025年,重点培育和林格尔新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巴彦淖尔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园区创建示范区,推动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环境和体制机制,不断提升创新主体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推动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全面提升。

四、建设条件

(一)盟市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将其纳入地区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定期研究和有效推动示范区建设,盟市财政要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二)示范区有较好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基础。设置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专门机构;制定出台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措施;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建立稳定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合作机制;有较为健全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工作体系,实现与内蒙古科技大市场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定期发布技术需求和新技术应用场景清单。设有自治区技术合同登记、技术转移、科技金融、科技成果评价等科技服务机构不少于10个,技术经纪人/经理人不少于10人。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含技术输入部分)不少于5000万元,技术交易项数、金额等主要指标实现持续增长。

(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较快。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占园区企业总数的30%以上且园区企业总数不少于80家,园区内研发经费投入占园区GDP的比重高于全区平均水平,高新技术产业营业总收入达到园区总收入的30%以上。

五、重点示范任务

(一)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1.建立企业技术需求和新技术应用场景征集发布等制度。全天候征集示范区内企业技术和新技术应用场景需求,适时在示范区技术交易信息平台和内蒙古科技大市场发布技术需求信息和示范区“定制化”的技术成果供给信息,加强企业需求与国内外先进技术的对接,推动先进技术在示范区内的落地转化。

2.建立企业承担项目在示范区内落地转化制度。示范区对企业承担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服务,引导企业立足产业化推动知识密集型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建立立项项目跟踪台账,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及转化需求,积极帮助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熟化基地,逐步解决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问题。

3.建立科技人员服务企业制度。健全企业科技特派员服务机制,推动科技人员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进程,开展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活动。

(二)建立完善以主导产业为重点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1.培育壮大主导产业集群。聚焦示范区内主导产业,大力培育创新型产业集群。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对示范区内传统主导产业进行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技术升级改造,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2.强化主导产业成果转化。建立支持主导产业成果转化的政策环境和推动机制,加大对主导产业科技成果的推送宣传和技术对接,吸引更多主导产业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和开展技术交易,积极培育壮大主导产业的创新能力。

(三)建立完善以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1.建立和完善示范区内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的相关制度和信用体系。推进和保障人才、技术、资金、市场、场景应用的有效对接,健全以需求为导向的市场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推动行业共性技术成果扩散与转化应用。

2.建立和完善示范区内科技成果的对外合作机制。面向国内和国际市场技术需求,加大国内外科技合作和成果转化,以国内国际先进技术的转化应用和示范区技术成果向国内国际推广的双向转化模式,倒逼园区企业提升国际视野,增强示范区创新技术的国内国际竞争能力。

3.建立和完善示范区内科技金融服务机制。引导创业投资资金、科技投资基金等各类基金和银行、保险担保等投融资机构落地示范区,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需求的投贷联动机制,加大对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与服务。

(四)建立完善以全链条服务为重点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1.建立示范区与自治区高校、科研机构定期对接合作机制,促进自治区高校、科研机构成果率先在示范区内转化应用。支持示范区内企业设立独立研发机构,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在示范区内建设技术转移中心或与企业联合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强化信息对接和联合创新,不断提高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2.建立示范区内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平台。主动与内蒙古科技大市场及“科技兴蒙”行动合作主体的成果信息平台互通共享,促进示范区技术需求与外部科技成果供给的对接。搭建服务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孵化平台,开放科研基础条件平台,为科研成果转化提供从小试、中试、熟化到产业化的全流程服务。

3.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机制。支持示范区建设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健全技术经纪人/经理人等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职称评聘制度,不断创新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模式,为示范区建设提供人才智力支撑。

4.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励制度。强化动态管理和绩效评价,对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突出的机构、团队和个人予以奖励,营造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氛围。

六、建设程序

(一)提出建设需求。符合建设基础指标体系(附件2)的园区提出建设报告,经盟市科技局审核后报请所在地盟行署、市政府同意的,由盟行署、市政府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建设申请。

(二)制定建设方案。自治区科技厅初步审核同意后,盟市科技局和园区编制建设方案(附件1),以盟行署、市政府名义报送自治区科技厅。

(三)启动示范区建设。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开展调研咨询论证,对符合建设条件的园区批准设立为示范区,对基本符合建设条件的加大培育指导力度。

(四)定期监测评估。盟市科技局组织示范区于每年12月底前向自治区科技厅及盟行署、市政府报送示范区年度建设报告。自治区科技厅对批准设立满3年的示范区组织开展绩效评估,评估周期为3年,每年安排三分之一的示范区参加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

(五)开展示范推广。自治区科技厅对示范区建设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凝练,向全区示范推广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行先试政策与经验模式,发挥示范区的辐射带动效应。

七、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深化自治区和盟市对示范区建设的战略对接、措施协同、政策衔接。示范区所在盟行署、市政府发挥建设主体作用,建立相关责任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加强科技、教育、发改、工信、财政、农牧、金融等部门联动,共同推进示范区建设。

(二)强化政策支撑。对新获批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的 ,要按相关政策分别给予后补助经费支持。对国家层面出台和自治区示范推广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要在示范区进行先行试点。鼓励示范区制定实施具有地方特色的改革政策措施,探索建立尽职免责机制,不断激发科技人员创新与转化的活力。

(三)强化指导考核。建立健全示范区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指导和考核,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强化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对评估优秀的自治区级示范区,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示范区。对评估不合格的自治区级示范区,给予为期2年整改期限,到期评估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自治区级示范区序列。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方案编写提纲

2.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基础指标体系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方案编写提纲

一、建设基础和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二)建设原则

(三)总体布局

(四)建设目标与指标

 三、示范区建设特色定位

 四、示范任务

 五、组织实施

 六、重点任务分解与进度安排等


附件2

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基础指标体系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值

1

技术交易

技术合同成交额(万元)

≥5000

2

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件)

≥1.50

3

转移机构

国家技术转移机构数(家)

≥10

4

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数(家)

5

高校、科研院所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数(家)

6

其他转移机构(家)

7

技术经纪人/经理人数量(人)

≥10

8

产业孵化

园区企业数量(家)

≥80

9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占园区企业总数比重

≥30%

10

高新技术产业营业总收入占园区总收入比重

≥30%

11

支撑保障

地方财政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资金

定性

12

投融资机构(个)

≥10

13

众创空间数量(个)

14

科技企业孵化器数量(个)

15

其他科技创新平台载体(个)

16

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数(家)

≥35

17

政策环境

高校、科研院所配套创新政策落实情况

定性

18

创新科技金融服务、财税配套优惠政策情况

定性

19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网络建设

定性

20

特色指标

指除上述示范区建设共性指标外,各示范区结合盟市发展战略、资源禀赋、产业特色、区位优势提出的个性化建设任务与指标。

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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