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细则(试行)

沪交办〔2016〕5号

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学校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的管理,更好地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和运用工作,根据学校已印发的《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实施意见(试行)》(沪交办﹝2015﹞71号)文件相关规定,学校相关部门制定了《上海交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细则(试行)》等三个系列文件,现予印发,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附件:1.《上海交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细则(试行)》

2.《上海交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细则(试行)》

3.《上海交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合同订立及审批管理细则(试行)》

上海交通大学

2016年2月25日

上海交通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2016年2月25日印发

附件1

上海交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鼓励上海交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师生员工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和运用工作,协调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利益分配,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科技成果转让行为,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所有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软件著作权转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转让、动植物新品种权转让等知识产权转让。

第三条采取知识产权转让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原则上单项转让价款不得低于五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学校科技成果实施许可行为包括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是指学校将科技成果同时许可给多人,学校和被许可方均可使用该项知识产权。独占许可是指学校将科技成果许可给被许可方后,仅被许可方可以使用该项专利,学校和其他人均不能使用该项知识产权。排他许可是指在签订许可合同之后,除学校及被许可方之外,其他人均不得使用该项知识产权。

除非另有协议约定,学校禁止被许可单位采用分许可方式,即被许可方在约定的期限与范围内使用所许可的专利,不允许向第三方再次许可其取得的全部或部分使用权。

第五条学校科技成果实施许可可以采取入门费、营业利润提成、入门费附加提成等计算收费方式。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原则上时间不得超过五年。采取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时,许可费用原则采用入门费加提成叠加计算的方式,单项知识产权的入门费不低于五万元。

采取提成方式支付许可费的,被许可方应当承诺在科技成果实施取得收益之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的比例,该比例中的百分之六十作为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奖酬金。

第六条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与合作方开展相关产品生产或服务的自主创业活动,但应当与学校签订转让或许可协议,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一)所持有的知识产权确实有利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二)团队中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验和能力的专职人员;

(三)有意向进行天使或风险投资的合作方,其拟投资的数额不低于一百万元;

(四)完成人在拟自主创业的企业中所占股份比例不低于50%;

(五)在企业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学校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六)符合相关法律或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学校支付申请和维持费满三年且未实施转化的知识产权,或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以课题经费或自筹经费支付费用,并以学校名义进行申请、登记、备案的知识产权,可以优先实施自行转化。

第七条科技成果完成人依据本细则第六条成立创业企业的,应当经全体发明人一致同意。创业企业成立之后,相关知识产权可以转让或许可给其团队成员或该企业。

第八条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学校委托技术中介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通过协议方式约定中介费用。中介费用采取转化成功后付费的方式,费用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20%。

学校对科技成果完成人进行奖励时,应当依照技术中介合同的约定扣除中介费用后,再计算对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奖酬金数额。

本条所称中介机构协助转化包括学校所属单位协助转化和校外技术中介机构协助转化。

第九条从学校科技成果纠纷的调解、诉讼、仲裁中获得的侵权赔偿或者补偿费,扣除调解、诉讼、仲裁等相应成本后的部分,视为学校许可他人转化其职务科技成果的收益。

第十条学校和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均不再出资维持的授权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在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再开展商业运作活动的前提下,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当与学校签订转化协议,由产研院以学校名义统一处置。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有获得转化收益的权利,收益分配方式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学校对即将届满三年的专利实施“专利直通车”计划。专利直通车对象为学校拥有权利且即将期满三年的专利。专利直通车实施主体为国内居民或在境内成立的企业,其在向学校递交策划方案后,均可免费获得相关知识产权授权,用于商业开发。专利直通车实施方式为授权许可。

第十二条学校采用专利直通车方式实施许可专利的,被许可方应当承诺如下:

(一)在实施该项专利时应当标注系学校科技成果;

(二)在该项专利实施后有收益的,向学校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二的营业利润提成;

(三)不得将该项专利进行恶意使用;

(四)三年内不实施该项专利的,学校有权撤销授权;

(五)专利实施许可期间的相关费用由被许可方缴纳;

(六)学校依法设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先进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产研院”)在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可进行相应的产业调查,并在调查的基础上填写《产业调查分析表》(附件一)。如有必要可对发明人进行访谈(参见附件二《发明人访谈表》),对相关企业进行调查(参见附件三《企业访谈表》)。产研院调查、访谈之后,可制作《知识产权价值分析表》(参见附件四),对相关专利进行分析。

第十四条产研院在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可自行进行专利分析,也可委托专利中介机构进行专利布局,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专利布局方案(参见附件五《专利计划建议书》)。

第十五条采取协议定价进行科技成果交易的,需通过学校门户网站或产研院网站公示科技成果交易的相关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科技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类型、拟交易类型、拟交易金额、受让方(许可方、合作方或拟投资单位)信息。科技成果交易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产研院负责解释。

附件:1.产业调查分析表

2.发明人访谈表

3.企业访谈表

4.知识产权价值分析表

5.专利计划建议书

附件1

产业调查分析表

产业调查分析表

编号:

项 目

内 容

研发计划编号

专利检索编号

产业概况

市场趋势

竞争环境

供应链分析

竞争者分析

市场预测

附件2

发明人访谈表

发明人访谈表

编号:

技术名称:

技术摘要:

专利申请状态:

技术核心与特色

产业应用性/适用产业类别

预期授权金范围

推广模式

□专利授权 □技术转移 □产权合作 □新创事业

□顾问咨询 R技术发表 □出版 □委托开发 □其他

(最多可选三项,依优先顺序列出1、2、3):

授权限制

1.年限: 2.地区: 3.产业:

被授权者必须具备的基础(需要哪些设备才能将专利的技实现)

现有类似的产品/技术的信息

与现有技术的比较

附件3

企业访谈表

编号:

公司名称:

资本额:

公司简介:

访谈人姓名: 职 称:

企业专利买卖及技术转移的经验和看法

企业对专利买卖或技术转移的预算

授权策略的建议

竞争厂商分析

研究与发展

是否有相当能力的研发人员?

是否与公司内部的技术相关?

产品在公司内部自行制造,或者将大部分生产外包?

制造与取得

是否此技术如何转化为产品?

此技术如何适用于贵公司的事业?

业务与营销

是否如何将产品销售给最终客户?

如何定位产品?

产品上市时愿意投资多少金额?

企业对此技术引进的态度

£设备成本 □技术成本 □技术复杂程度

£市场大小 □市场接受程度 □市场利润

£开发时程 □现有技术衔接程度 □技术的验证

拜访评语

附件4

知识产权价值分析表

知识产权价值分析表

编号:

技术领域

专利类型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专利家族

□美国 □欧盟 □中国 □日本 □韩国 □其他

专利状态

□临时申请□申请中□答辩中□已授权□年费已缴1-3年

□年费已缴4-6年 □年费已缴7-9年 □年费已缴10年以上

专利申请状况

□无答辩 □1次答辩 □2次答辩 □复审

专利权范围评估

技术差异性评估

研发程度评估

侵权市场评估

产业领域应用性评估

附件5

专利计划建议书

专利计划建议书

编号:

名 称

(中文)

(English)

专利类别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申请国家

□中国 □美国 □日本 □欧洲 □其他国家:

发明人建议申请国优先顺序:

其他说明:

相关技术是否公开

□是(Yes) □否(No)

若是,请注明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公开目的:

□学术论文或期刊 □学术研讨会 □展览 □其他

为维持申请专利内容的新颖性,请勿在申请前,发表相关内容的论文。若已先行发表,请附上已发表的相关文献,并注明发表日期及与专利内容的相关程度。

签字:

关键字

相关先前技术调查

1

2

3

技术特色

1

2

可能应用范围

1

可能应用的产业:

2

可能应用的产品:

3

目前接触的授权公司:

公司: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实施例说明: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技术分析报告告摘要:

专利号

公告日

摘要

论文名称

摘要

市场分析报告摘要:

附件2

上海交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上海交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培育学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项目,引导社会力量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投入,依据《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实施意见(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由学校先进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产研院”)负责转化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转化基金成立专家委员会,对转化基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行论证。

第四条转化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国家财政资金资助;

(二)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提留;

(三)学校财政资金扶持;

(四)社会捐赠;

(五)其他合理合法来源。

从各个途径获得的资金由财务计划处拨付到转化基金专用账户。

第五条转化基金主要用途如下:

(一)支持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转化,对相关项目进行培育;

(二)学校专利申请基金已经支付满三年维持费,经产研院认定具有商业价值且课题组决定不再维持的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

(三)为汇集某一产业的专利技术,并形成符合市场应用特点的专利池;

(四)在科研团队原创技术基础上,开展专利分析、专利布局;

(五)为形成新的国家、地方、社会团体标准,并开展标准化工作;

(六)为对接市场需求,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而进行科技成果应用数据库建设;

(七)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奖励;

(八)其他合理合法用途。

第六条转化基金资助数额在十万元(含)以下的,由产研院审批;超过十万元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申请较大数额转化基金资助的,应当提交《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项目任务书》(详见附件一),由产研院组织专家论证会,决定是否资助。如有必要,申请人还应与产研院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项目协议书》(详见附件二)。

第八条产研院建立适应转化基金管理和工作需要的人员队伍、内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等。

第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产研院负责解释。

附件:1.上海交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资助项目任务书

2.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项目协议书

附件1

上海交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资助项目

任务书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二〇一六年 月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资助项目申请。

二、填写本表前,请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围绕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资助项目的任务有计划、有重点地展开项目建设。

三、填写内容必须经项目组充分研究论证,必要时可用附件加以说明。

四、本表在提交电子版的同时,纸质文本一式二份提交上海交通大学先进产业技术研究院受理。

联系电话: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及联系方式

姓名

电话

E-mail

职称

学历

单位/部门

项目建设资金

(单位:万元)

总计

申请基金拨款

自筹经费

项目简介及预期目标

(限500字以内)

二、项目组主要成员情况

姓名

职称/学历

单位

是否专职*

承担工作

备注

注*:另需注明A:已聘任(校内)、B:已聘任(专职团队)、C:拟聘任(校内)和D:拟聘任(专职团队)

三、关键技术分析(限500字以内)

四、项目产业需求与市场前景分析(限800字以内)

国内外发展环境与趋势(产业背景、产业布局及发展趋势)

未来产业需求与预期市场规模(包括国内外市场、民用市场及军工市场)

所属产业未来发展方向

五、项目产业化现状及产业化方案(限600字以内)

该项目在产业发展中的定位及应用方向

推动该项目产业化的机遇与挑战、自身的优势与劣势、国内外可利用创新资源分布

重要合作伙伴(已有合作伙伴、潜在合作伙伴)

目前为止项目产业转化的情况

今后推进产业化方案(该部分内容请与产研院商议)

六、工作计划及进度安排(限300字以内)

七、项目预期成效(标志性成果、考核指标)(限500字以内)

八、资金使用计划

1.资金分年度安排计划(单位:万元)

合计

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自 筹

2.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资金按用途安排计划(单位:万元)

九、项目负责人意见

1、保证申请书所填内容的真实性;

2、严格遵守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细则的规定;

3、严格执行资金预算;

4、保证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

签名:

日期:

十、先进产业技术研究院意见

院领导签名:

日 期:

十一、专家委员会审查意见

签名:

日期:

附件2

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项目协议书

甲 方:上海交通大学先进产业技术研究院

乙 方:

为促进上海交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培育学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项目,根据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实施意见(试行)》,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信、自愿、合作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资助项目中所涉及的相关权利、责任、义务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名称

本协议所称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资助项目是指“ ”(以下简称本项目)。

第二条甲方责任与义务

1.负责对项目的申请进行调查、论证分析,提出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推进评议及立项程序等。

2.乙方的项目立项启动后,甲方对项目资金使用、项目进度、项目退出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3.针对乙方的研发成果在转化过程中寻求战略合作伙伴,寻求获取横向合作科研经费支持等。

4.负责提供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专利布局、工商税务、财务会计、法律事务的顾问咨询或代理服务等;

第三条乙方责任与义务

1.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书所确定的科技成果转化目标,制订本项目与成果转化相关的具体目标和实施计划;

2.根据《实施意见》的规定,与产研院共同制订科技成果转化具体验收标准,并配合学校、产研院的评估、验收工作;

3.严格遵守国家、上海交大有关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资助项目的有关规定;

4.遵守《实施意见》及产研院制定的有关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资助项目的管理制度,接受产研院的统一管理和工作安排;

5.按照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书及相关文件所提出的工作计划,按时或提前完成研发目标,并确保研发成果的先进性;

6.负责对项目进行技术研究、市场调研、专利申请等事宜。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目标

根据《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本项目的科技成果转化目标确定为:

第五条科技成果转化验收标准

根据《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本项目的科技成果转化验收标准确定为:

第六条责任承担

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在每年末结束后10日内向甲方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并及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其他资料,接受甲方监管。

甲方发现乙方有违法违规行为或不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原则、精神的行为,应及时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

2.各方因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或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其他约定条款

第八条协议书文本和生效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由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后正式生效。

甲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

乙方(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

附件3

上海交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合同订立及审批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交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所涉及的合同审批行为,加速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进程,依据《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科技成果转让、实施许可、合作实施、作价入股、自行实施及其他转化行为,均应当与合作方签订书面合同,对合同各方权利和义务做出约定。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是指学校与他人所订立的关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类型包括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知识产权实施许可合同、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合同等。

第五条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标的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动植物新品种权;与科技成果有关的论文、著作、专著等的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其他与科技成果有关的知识产权。

第六条除学校另有规定外,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条款由项目负责人与合作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项目名称;

(2)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5)风险责任的承担;

(6)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7)验收标准和方法;

(8)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9)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10)解决争议的方法;

(11)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应当包含知识产权的名称、申请人和权利人、申请日期、申请号、证书号、有效期限等信息。

第七条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是指学校以所权属的知识产权与他人签订合同将相关权利转让给他人的协议。

学校知识产权转让合同价款原则上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方式。

学校知识产权转让合同中应当约定,因办理知识产权变更、过户等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第八条知识产权实施许可合同是指学校以所权属的知识产权与他人签订合同将相关权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协议。

学校知识产权实施许可合同中应当约定,在知识产权存续期间,被许可的知识产权维护费用由被许可方承担。

学校知识产权实施许可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撤销实施许可:

(一)被许可方违反协议约定,经催告未予改正和补救的;

(二)科技成果无法依据协议实施的;

(三)被许可方未按照约定支付许可费的;

(四)其他不宜继续授权的情况。

第九条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合同是指学校将知识产权授权给上海交大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或上海交大产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持股单位”),由持股单位作为持股主体,代表学校、所属单位持有技术股份,并与相关合作方签订的协议。

第十条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知识产权实施许可合同、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合同等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由先进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产研院”)审批(审批表详见附件),并加盖“知识产权合同章”。

第十一条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应当经由所属单位审查、校办法律事务室审核,然后报经产研院审批。其中作价入股合同签订后,由学校将相关知识产权授权给持股单位,并由学校、所属单位、科技成果完成人签订内部股份分配协议。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产研院解释。

附件:订立科技成果转化合同责任保证及审批表

附件

订立科技成果转化合同责任保证及审批表

合同名称

金额

万元

合作单位

有效期

--

项目负责人

职称

联系电话

项目类别

£转让 □实施许可 □合作实施 □其他

项目负责人责任保证:

严格遵守《合同法》及学校有关规定,依法签订、履行合同;

愿意承担全部违约及保密责任;

愿意承担我方风险责任;

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同意对拟交易科技成果进行公示。

签名:

年 月 日

同意合同内容,同意对拟交易科技成果进行公示,并建议 为法人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律事务室

签名:

年 月 日

产研院

经办人: 主任: 主管院长: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说明:

上一条: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下一条: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