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技术交易后补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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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科发成字〔2021〕12号

各盟市科技局、财政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财政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内党发〔2020〕17号),鼓励和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技术交易后补助工作,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技术交易后补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2月20日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交易后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的精准支持,鼓励先进适用技术和服务在我区落地转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八项措施》和《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技术交易后补助是指对已在自治区内企事业单位实施有偿技术转移转化交易及相关服务进行的激励性、普惠性补助,补助对象分为交易方后补助和服务方后补助。主要支持自治区内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的科技成果需求方、供给方以及促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第三条工商注册和纳税所在地均在我区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开展技术转让、许可和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中介等活动,可申请后补助。以科技成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作价入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可按年度股权实际收益申请后补助。

第四条职责

(一)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牵头制定技术交易后补助实施细则,提出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及资金分配方案,公示并进行异议处理,下达补助计划等。自治区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中心承担申报材料的收集汇总、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论证等日常工作。

(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安排年度后补助资金预算,审核自治区科技厅提出的预算建议及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三)盟(市)科技局、自治区有关部门等负责受理技术交易后补助申报材料、初审并推荐,协调拨付补助资金。

(四)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单位应符合科研诚信要求。

第六条申报单位的技术交易活动需签订技术合同并办理认定登记,技术合同登记日期或实际交易完成日期应在年度补助规定时间范围内。

(一)需求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1.购买技术成果,需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购买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中介等服务,需签订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

2.购买技术成果后在自治区内自行或合作实施转化应用,申报前应已实施转化或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转化方案并具备相应的转化条件。

(二)供给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1.转让技术成果或受委托定向开发技术,需签订技术转让、委托开发合同。

2.自治区企事业单位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进行转让、许可、合作开发、作价入股的,需已办理科技成果登记。

(三)服务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自治区科技厅认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有效促成科技成果在自治区转化落地,或在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提供相关服务并取得合理报酬。

2.促成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的,需签订技术转让、许可三方合同或技术中介合同;提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服务的,需根据服务类型签订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技术合同。

3.对符合条件的服务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补助。

第七条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动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权、兽药权、动物疫苗权等权属类技术转让合同需提交相关权属变更文件。

第八条上年度已获后补助项目支持的企事业单位在申报过程中需提交成果转化绩效报告。

第九条申报单位同一年度获得后补助资金总额最多不超过500万元,同一技术多次转让的不重复补助。

第十条以下情形不予补助:

(一)单个合同补助金额低于1万元的;

(二)企业关联方之间进行技术交易的;

(三)申请单位是技术转卖、转包交易中间方的;

(四)交易双方中有一方是机关法人的;

(五)与科技成果转化不相关的设计、安装、监理、软硬件维护升级服务等交易活动。

第三章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网上申报。自治区科技厅常年受理、集中审核技术交易后补助申请。申报单位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技术交易后补助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一)需求方

1.技术交易后补助申报书;

2.技术合同及认定登记证明;

3.银行付款凭证及相应交易发票;

4.以技术转让方式购买技术的需提供知识产权权属变更证明材料。

(二)供给方

1.技术交易后补助申报书;

2.技术合同及认定登记证明;

3.银行收款凭证及相应交易发票;

4.实施技术转让的需提供知识产权权属变更证明材料;

5.以作价入股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须提供股东会决议、技术成果出资和约定权属协议、股权收益凭证等材料。

(三)服务方

1.技术交易后补助申报书;

2.上年度受理业务项数、金额、服务客户数、资产负债表、服务报酬的银行收款凭证、发票等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分级审核

(一)初审。盟(市)科技局、自治区有关部门对申报单位的资格条件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合格的推荐至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中心。

(二)复审。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对申报单位及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成专家组对申报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单位进行评审;对单项交易补助金额大于50万元,或技术转让、委托开发的供需双方均为区内企业且补助金额合计大于10万元的技术交易项目进行审核论证或实地验证。

(三)审定。自治区科技厅对交易方后补助项目按不低于10%比例进行抽查。根据审查意见提出资金安排建议,会商自治区财政厅确定拟补助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下达资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获得补助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四条补助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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